内地港口由今年10月1日起,将实施“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规定由港口所在地方海事局负责辖区内港口建设费征收。上海海事局将于9月1日开始模拟试执行。由于该工作在执行过程中甚为艰巨,该局日前以动员会议形式召开负责人在会上强调四点要求,期望能顺利执行。
上海海事局是在本月19日召开动员会,副局长俞成国在会上首先指出,征收港口建设费对海事来说是一个全新事务、领域,须加强对该领域中规律和问题的摸索及研究,要从方便相对人的角度出发、采取必要的便民措施,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尽量合理设计规章制度,优化流程,消除各种不利影响。他还明确,根据上海海事局的征收实际,既要重点抓好上港集团代收部分的工作,又要抓好海事直接征收工作。
他说,无论那一项工作,都存在困难,因此将困难想得多一些,分析问题要更深入一些,要建立一个和谐、有序的港口建设征收工作机制。
俞成国还强调,必须克服征费上的种种困难,并承认面对困难很多,上海的征收工作做得好与坏,不仅关系到上海港货物进出的持续稳定和地方经济的繁荣发展,也事关该局的效率和形象。
早在今年4月,财政部与交通运输部共同制定“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印发下属机构及单位,征收目的是要促进水运业健康发展,规范港口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及管理,并根据中国港口法及国务院批示精神,制定该办法。征收费用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费用征收、解缴、使用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办法规定,征收对象为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缴费人是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至于征收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费用征收。
在公布具体收费标准是:国内出口货每重量吨4元(人民币,下同),国外进出口货每重量吨收5.6元。在集装箱方面亦分两种:国内出口箱和内支线箱,每标箱收32元,大柜48元。国际进出口箱,每标箱64元,每大柜96元。特种箱按照近箱型收费。国际过境货、中转货、保税货、空集箱、邮件不在征费之列。
办法还规定,国际进口货物由征收(代收)单位在卸船港按每张装货单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至于国外进口到港未卸,换单后原船又运往国内其他港口货物,征收单位在换单港口,按照国外进出口货物的征收标准向国内收货人(或代理人)计征一次收费。
海事管理机构在货物装船或货物提离港口时,应查验港口建设费缴讫凭证。未缴清港口建设费的国内外进出口货物,不得装船或提离港口。第十四条征收港口建设费应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80%征费上缴中央国库
办法还规定,征费80%部分上缴中央国库,20%部分入所在城市对应级次国库。
该办法是以5章共32条内容详列,并规定由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到2012年12月31日为止,共15个月。办法施行后,其他港口建设费用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