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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规定九月实施
时间:2013年06月05日   作者:佚名  点击次数:次 【字体: 】

近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新修订的《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规定》(简称新《规定》),并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新《规定》实施后,海事机构对重点跟踪船舶实施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可不受船期、装卸货等因素影响,条件允许时应每港必查。

根据新《规定》,中国籍海船、河船12个月内在船舶安全检查(含境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2次的,外籍船舶12个月内在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机构滞留2次的等六类船舶应被列为重点跟踪船舶。

新《规定》明确,对有船舶列入重点跟踪的船舶管理公司,相关海事机构应加大公司日常监督检查的力度和频次,对重点跟踪船舶和有船舶列入重点跟踪的船舶管理公司开展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时,应将船舶及公司采取的相关整改措施纳入审核范围。

列入重点跟踪的中国籍船舶,可在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后由船公司提出脱离重点跟踪申请,并提交船公司整改报告,经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评估通过后,最终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将申请脱离的船舶从重点跟踪船舶名单中删除。列入重点跟踪的外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机构实施的港口国监督检查中为零缺陷的,检查港海事机构应在检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直属海事机构报告,以解除该轮的重点跟踪。

来源:中国水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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