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3月13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国内船舶管理经营行为,提高船舶管理经营者的管理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船舶管理业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于2009年1月5日公布了《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号),并重新发布了经修正的《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定明确,为保障《新规定》建立的经营者应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与其管理船舶相挂钩制度的落实,必须加强对经营者配备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及其管理船舶情况的监管。自2009年7月1日起,经营者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与其管理的船舶数量比例不符合《新规定》要求的,不得增加新的管理船舶。但对2009年7月1日前已由其管理的船舶可继续管理至原船舶管理合同到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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