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和附则iv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08年第34号 2008年12月09日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6届会议于2007年7月13日以mepc.164(56)号决议通过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防污公约”)附则i和附则iv关于特殊区域外的接收设施和生活污水排放的修正案。
根据《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16(2)(g)(ii)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08年12月1日生效。
我国是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的中文译文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00八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