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imo)日前正式签署批准《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简称:hns公约)议定书草案,是自有关草案首次在1996年面世以来,首获imo批准,首份全球认可的“有毒有害物质保赔公约”有望尽快生效。
hns公约以民事责任公约和赔偿基金公约为基础建立起两层机制,旨在为涉及有毒有害物质(hns)的海上事故受害者提供赔偿。第一层机制使用船舶所有人参加的强制保险进行赔偿,对保险没有覆盖的事故或不足以满足索赔,赔偿将由第二层的hns基金支付,基金由收货人提供资金。
尽管原公约已于1996年通过,并获得14个国家的批准,但距离公约全球生效条件的要求仍有距离,一直惹来不少船东组织抨击。众多不利因素阻碍了公约的批准,例如缔约国无法向imo报告hns数量和须为包装货物建立报告系统。此外,在1996的hns公约下,液化天然气(lng)的摊款人应属液化气卸货前的货主,其它情况的责任人则为收货人,虽然收货人必须接受缔约国,但货主仍不必在管辖范围之内,因此出现非缔约国的所有权人不可能对lng账户摊款的情况。
imo批准后,仍有待12个缔约国加入该公约18个月后才会正式生效,其中4个国家商船总吨位不少于200万吨。该会旗下法律委员会提请imo理事会在2009年6月召开的会议上批准于2010年尽快召开外交大会,审议议定书草案,以期正式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