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秦某某、孔某某于2012年6月至10月期间,利用在公司管理的s轮担任轮机长和二管轮的职务之便,私自盗卖船上的燃料油。该案件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开庭审理,12月16日进行了判决。近日,公司将相关情况通电各轮。
法院通过审理认为,秦某某、孔某某于2012年6月29日和10月30日晚,在s轮停靠鲅鱼圈、印度pradip港期间,将船上燃油合计约13立方盗卖,获得赃款人民币10400元和美元2450元。2013年5月9日、4月19日,秦某某、孔某某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孔某某等将所得赃款全部退还给公司;秦某某退还赃款美元800元,在法院审理期间退出赃款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秦某某、孔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系共同犯罪。2014年12月16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判决,秦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孔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鉴于秦某某触犯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款的规定,决定解除与秦某某的劳动合同,并予以开除。
公司三令五申,要求各轮严格执行高压线制度。盗卖燃油超越了道德底线,触犯了法律。对于任何盗卖燃油等违法行为,无论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公司都将一查到底,并对举报船员予以奖励。对触犯法律的当事人,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绝不姑息。
公司要求各轮认真组织学习,引以为戒,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希望广大船员洁身自好,爱岗敬业,忠诚于公司,忠诚于海员这一神圣职业,以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对公司负责的态度,认真吸取教训,严守船员职业操守,加强法制观念,遵章守纪,维护公司利益和形象,保证船舶正常的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