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
第16号
关于《1992年国际油污
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议定书》2000年修正案
和《1992年国际油污赔偿基金公约议定书》
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国际海事组织于2000年10月召开的法律委员会第 82届会议以第leg.1(82)号和leg.2(82)决议分别通过了对经1992年议定书修正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议定书”)的修正案和对经1992年议定书修正的《1971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简称“1992年基金议定书”)的修正案,提高了船舶所有人的油污损害责任限额和基金的赔偿限额。修正案规定的限额比1992年议定书规定的限额提高了 50.37%。详见附件l和附件2。
近接国际海事组织通知,根据“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议定书”第15(8)条和“1992年基金议定书”第33(8)条的规定,这两项修正案于2003年11月1日生效。
我国是这两项公约的缔约国,但油污基金公约只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因此,“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议定书”的修正案对我国和香港特区均具有约束力,而“1992年基金议定书”的修正案只对香港特区具有约束力。
现将这两项修正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议定书》2000年修正案
二、《1992年国际油污赔偿基金公约决定书》2000年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国际 公约 修正案 生效 公告
抄送 :外交部条法司,最高人民法院,部体法司,水运司,海事局,各沿海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外贸运输(集团),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中国海事局,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运学院,武汉交通科技大学。
附件一:《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议定书》2000年修正案
“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议定书”第6(1)条修改如下:
提到的“3,000,000计算单位”应读做“4,510,000计算单位”; 提到的“420计算单位”应读做“631计算单位”;
和提到的“59,700,000计算单位”应读做“89,770,000计算单位”。
附件二:《1992年国际油污赔偿基金公约议定书》2000年修正案
“1992年基金议定书”第6(3)条修改如下:
第4(a)段中提到的“135,000,000计算单位”应读做“203,000,000计算单位”;
第4(b)段中提到的“135,000,000计算单位”应读做“203,000,000计算单位”;
第4(c)段中提到的“200,000,000计算单位”应读做“300,740,000计算单位”。